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309执54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宝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观澜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大富工业区8号汇清科技园办公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BAXM8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能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布龙路1010号智慧谷创新园大楼8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T7611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宝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观澜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能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民终2319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