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豫0181执65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院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103号4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5B8G9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巩义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紫荆路街道伏羲路1号建业百城天地3F-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09916827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建院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巩义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25)豫0181民初114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巩义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9,342.7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