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酉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42民初133号 原告:重庆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重庆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重庆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原告以私下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54.5元,由原告重庆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