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安民初字第5328号 原告:***,农民。 被告:北京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任业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