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222财保15号
申请人:***,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玲,新疆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海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花园乡南园子村南三小区101号院。
法定代表人:王秋玲。
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申请人***在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XX的医疗补助金58779元以及被申请人新疆海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里坤县开发支行(账号为XX)的账户存款173151元,以上合计申请保全金额为231930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在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XX的医疗补助金58779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海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里坤县开发支行(账号为XX)的账户存款173151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1679.6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萨 玛 丽 萨 依 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古丽娜尔阿吾巴克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