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基实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基实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民初1987号 原告:***,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东荆街金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基实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新河街下新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福星**常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佳兴苑**商网)**,夹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基实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福星**常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柯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