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民初1987号
原告:***,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东荆街金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基实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新河街下新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福星**常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佳兴苑**商网)**,夹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基实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福星**常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柯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