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城市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市园林管理处与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02民初6620号
原告芜湖市园林管理处与被告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市城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4月以芜湖市园林管理处为被告向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1815270.91元及违约金。芜湖市园林管理处认为案件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要求案件移送至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9)皖0123民初254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芜湖市园林管理处的管辖权异议。后芜湖市园林管理处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现芜湖市园林管理处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同样的当事人提出诉讼,仅增加芜湖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且诉讼标的包含在前诉之内,故原告芜湖市园林管理处再次起诉的行为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芜湖市园林管理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玉婷
书记员  吉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