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红河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5民终1939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云南省红河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蒙自市护国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云南省红河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因诉云南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21)云2503民初43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云南省红河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蒙自市人民法院(2021)云2503民初4378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蒙自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达成的由蒙自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有效,蒙自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分为以下九类:(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九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只有(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专属管辖。根据上述的规定,蒙自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二审法院撤销蒙自市人民法院(2021)云2503民初4378号裁定书,本案由蒙自市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