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红河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民终16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云南省红河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护国路**。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荣兴,云南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皎,云南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女,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新营**,现住弥勒市。
上诉人云南省红河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20)云2504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省红河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2020年8月26日提交),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省红河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省红河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云南省红河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云涛
审判员  廖伟荣
审判员  何 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