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1民初1946号
原告:云南省红河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红河州蒙自市护国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彬,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竹,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河州个旧市中山路61号14幢4单元103号。
法定代表人:王仕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云南省红河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云南省红河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省红河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和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邹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