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504执242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红河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自市护国路**。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学海路瀛洲河畔****。
法定代表人:詹海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红河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弥勒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云2504民初321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红河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及材料,责令被执行人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85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3306元、执行费4175元,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对被执行人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25日、12月16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该公司名下云G×××××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已在本院(2019)云2504执228号案件中被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3月4日、3月5日,本院分别到弥勒市房管所、弥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该公司名下无房产及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该公司正在建设的位于弥勒市,6幢1单元601号、2单元402号,7幢1单元602号,9幢2单元602号,17幢1单元401号、2单元101号房产在本院(2019)云2504执228号案件中查封,以上八套房产本院属轮候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另查明,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蒙自市产及建水县的房产均有抵押、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19年8月7日,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海涛及湖泉万象二期项目负责人罗鹏飞到本院接受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股东名下财产均被保全、冻结、查封。另查明,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申请标的285000元,执行到位0元;应交纳执行费4175元,已交纳0元;应交纳案件受理费3306元,已交纳0元。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通过微信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秀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熊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