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623民初246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7日,住邻水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15日,住华蓥市。
被告:***,女,汉族,生于1975年2月8日,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中照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云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环球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70863110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照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