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照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照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1623执105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2年12月07出生,汉族,住邻水县。 被执行人:中照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照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川1623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兑现案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75837.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394元及执行费1038元。至此,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21)川1623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川1623执1052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当事人认为执行完毕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