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惠民。
被执行人: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海峰。
申请执行人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0000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32400元,合计303240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324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嵇建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