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堂县赵镇合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四川金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民初1972号之一

原告:**县**合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成都市**县**桐子园村29组302号。

经营者:胡华强,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桥,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可,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县三星镇学府大道283号1层。

法定代表人:潘文。

被告:***,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

原告**县**合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金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县**合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县**合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合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8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县**合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唐诗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