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天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淮安中天绿建科技有限公司(原淮安市中天钢构有限公司)、江苏中天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民终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卫林,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珍芹,淮安市淮阴区兴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莎,淮安市淮阴区兴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中天绿建科技有限公司(原淮安市中天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寿永,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天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寿永,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琰,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卫林因与被上诉人淮安中天绿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天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9)苏0812民初5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卫林以各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王卫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9)苏0812民初503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卫林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于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于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春花
审 判 员 许银朋
审 判 员 宋慧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登
书 记 员 张成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