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6民初667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礼超,重庆市永川区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云尚智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服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CFHC3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原告**与被告贵州云尚智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贵州云尚智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4元,减半收取计25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邱世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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