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2执169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云尚智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服务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红,四川贯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贯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
法定代表人:闫广天,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贵州云尚智星建设有限公司依据重庆仲裁委员会(2021)渝仲字第1721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仲裁委员会(2021)渝仲字第1721号调解书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