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6民初1045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礼超,重庆市永川区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云尚智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服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CFHC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云尚智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罗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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