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云尚智星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海鑫润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云尚智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02民初7782号











原告





贵州海鑫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中段69号甘荫塘钢材市场54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舒敏









被告





贵州云尚智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服务大楼。

法定代表人:邹光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

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本金21021.31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原告资金占用费5744元(按5.419吨,每天每吨4元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月4日,之后的以同等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海鑫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云尚智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贵州海鑫润贸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间内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海鑫润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 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