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907号
原告:遵义市侨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象山社区阳光花园B-9-2-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H42KU3W。
法定代表人:陈在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群,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云尚智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跪安综合保税区服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CFHC3P。
法定代表人:邹光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遵义市侨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云尚智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遵义市侨福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免交、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遵义市侨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开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耀
书记员陈开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