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通建设监理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桂林市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大通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桂0311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大通建设监理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33号盛世龙腾A座十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294365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桂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桂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桂林市雁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18号雁山创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11687786109D(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广西大通建设监理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市雁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桂0311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监理费4323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323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35%,自2020年5月1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2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3月5日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5年4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桂林市雁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广西大通建设监理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款项共计504893元(包括监理费432393元、逾期付款利息7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被执行人自愿在2025年5月11日、2025年11月11日、2026年5月11日前分别给付申请执行人125000元,余款129893元在2026年11月11日前给付完毕(上述款项转入指定账户:户名:广西大通建设监理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账号:21021110092********;开户行:工行南宁高新科技支行);二、如果被执行人按期足额给款,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超出70000元部分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还款,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恢复强制执行人予以重新主张;三、本案执行费6424元,由被执行人桂林市雁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并在2025年5月11日给付完毕。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桂0311执4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