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2002民初1443号
原告:成都尚品维诺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普华镇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343067805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资阳市禹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平北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MA66W8LU9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成都尚品维诺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市禹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尚品维诺服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资阳市禹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尚品维诺服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尚品维诺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资阳市禹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成都尚品维诺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