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972民初4990号
原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朗创新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63304451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齐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深华路一街一巷2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712X38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齐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以被告已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齐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齐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7.5元,原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7233元(含受理费4288元、保全费2945元),由原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37.5元,本院予以退回7195.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