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302民初1167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昌市桂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租住兰州市。
被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朗创新路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所诉被告主体错误需另案起诉为由,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4元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魏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