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民初8998号
原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朗创新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丰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女,系原告的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昌鑫,男,系原告的公司员工。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城北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泽元。
被告:东莞市日新传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桥新西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嵘。
原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日新传导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日新传导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6元,保全费465元,合计921元(原告已预交),依法由原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昭串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钟冬妮
罗子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