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81民初2805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宁国市西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被告:安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怀宁路1599号宏源大厦10-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4919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束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