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0403行初45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1月25日生,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所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代理人:钟仁玖,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林,该单位员工。
被告:寿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城投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22784912197U。
法定代表人:杨坤,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向军,监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辉,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政务新区财政局大楼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0MB1972848N。
法定代表人:李宝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辉,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旭峰,救灾和物资保障科科长。
第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寿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355157111R。
法定代表人:李玉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天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合欢路新世纪商务中心1号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659524。
法定代表人:曹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彪,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一群,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安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怀宁路1599号宏源大厦10-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491952。
法定代表人:陈曦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益新,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渡新,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应永胜,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许敬坤,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寿县应急管理局、被告淮南市应急管理局、第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寿县电力公司)、安徽中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应永胜行政处罚一案,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在开庭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申恩国
审 判 员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张 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范 文
书 记 员 权煜婷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