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81民初2805号
原告:周先平,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在城,宁国市西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文烈,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被告:安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怀宁路1599号宏源大厦10-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491952。
法定代表人:陈曦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黎益新,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先平与被告王文烈、安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周先平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先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周先平负担。
审判员 李智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束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