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

上诉人大地保险太原公司与被上诉人赵二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朔中民终字第4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漪汾街**汇港大厦**。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城区长虹西巷**。 委托代理人***,山西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忻州市电信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忻州市人,现住忻州市忻府区长征北巷**楼****东门。 原审被告***,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忻州市人,忻州电信公司职工,,现住忻州市忻府区长征北巷**楼****东门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4)朔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忻州市电信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原审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各方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及事故认定、电信公司的肇事车辆的投保情况均认可。***于2013年9月2日入住朔州现代医院治疗,2013年9月18日出院,住院17天。诊断为左肩外伤、左肩锁关节脱位。住院期间***由其女儿***护理,***月工资5000元。***住院期间的医药费12203.7元,由电信公司的司机***垫付。***的伤残等级经朔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二次手术费5000元。***支付鉴定费2200元。现***依据自己所遭受的损失,要求各被告方赔偿其各项损失69760.10元。 另查明,朔州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事发前已在朔城区城内居住一年以上。 原审法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电信公司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丈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中亦按此承担赔偿责任。因电信公司的涉案车辆在大地财险太原中心支公司投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电信公司的赔偿责任转移到大地财险太原中心支公司。对于***要求的医药费12203.7元,护理费28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二次手术费5000元,有证据佐证予以支持。对于***的残疾赔偿金40823.4元,予以支持。因***有朔州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所以赔偿标准应以城镇居民计算。对于***要求的营养费,因无医疗部门的医嘱,不予支持。对于保险公司辩称的鉴定费2200元不予赔偿的理由不予支持,因保险公司单方免责条款不能生效。对于电信公司的司机***垫付的12203.7元医疗费,应从***的赔偿款中返还***。因该起事故造成二人受伤,所以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赔偿应考虑以二人等额受偿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损失6万元,在商业险内赔偿***损失6237.07元,共计66237.07元;二、***返还***垫付的12203.7元。以上执行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牮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772元,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忻州市电信分公司负担。 判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一审被告***诉讼主体地位不适格,一审判令其承担权利义务违反了基本的诉讼原则;2、一审判决未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分项判决,对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计算错误,应予纠正;3、本案被上诉人残疾赔偿金计算依据和方法错误。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减少赔偿33806.07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基本一致。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医药费票据、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的工资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朔州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的证明、保单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本起事故责任经朔城区交警大队认定,本院予以确认。肇事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的各项损失应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电信公司赔偿。本案原审被告***作为肇事司机及受害人***医疗费用的垫付人,主动申请进入诉讼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本案受害人***与另案当事人***系夫妻,故一审法院在交强险限额内足额赔偿两案当事人并无不当。本案的残疾赔偿金计算依据和方法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超出赔偿总额。一审判决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5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