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1民初19837号
原告:广东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石沙路******。
法定代表人:廖胜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伟,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系该司员工。
被告:***,男,199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
原告广东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保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20年3月4日。
二、劳动者岗位:司机。
三、月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4000元,转正后月工资5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发放。穗劳人仲案[2021]3096号仲裁裁决书中已查明***银行流水显示入职次月开始每月实发工资均在4500元以上,故本院认定从入职次月开始保源公司已向***支付转正后工资。
四、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从早上8点半至下午5点半。
五、最后工作时间:2021年2月27日。
六、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保源公司主张及证据:被告在入职时已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其司已清晰告知入职岗位、工资薪酬、入职时间、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内容,被告是在知悉上述内容后才签署《员工入职登记表》,其司亦遵照《员工入职登记表》所记载的内容安排被告工作以及支付工资薪酬、购买社会保险,故应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另其司以口头的方式通知过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签订合同后未交回给其司。为此,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员工入职登记表(载明***入职岗位司机、月薪5000元、试用期工资4000元、入职时间2020年3月4日);2、承诺书(载明“公司已明确告知本人相应的工作内容、条件、地点、地点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本人有责任与义务在入职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可随时解除或终止与本人的劳动关系;本承诺书作为本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的承诺保证,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内容,落款处有***的签名);3、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4、仲裁裁决书。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2、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入职承诺书是原告要求其签署的,该承诺书上并没有公司的盖章,并非劳动合同。
***答辩:原告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通知过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是原告的义务,并非其义务。
法院认定及理由:保源公司与***均确认***于2020年3月4日入职,最后工作至2021年2月27日。保源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交书面的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中一部分内容由***填写,一部分内容由保源公司审批填写,且审批的内容并未有证据证实***已知悉。此外,《入职登记表》中亦未记载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关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的规定,且《入职承诺书》明确载明双方需签订劳动合同,保源公司主张***签署的《入职登记表》、《承诺书》可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并认定***入职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保源公司应自2020年3月4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2020年4月4日开始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至2021年2月27日,经核算,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53965.52元(5000元/月÷21.75天/月×19天+5000元/月×9个月+5000元/月÷21.75天/月×20天)
七、申请仲裁时间:2021年3月1日。
八、仲裁请求:1、保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二、保源公司支付2020年3月4日至2021年2月2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
九、仲裁结果:1、保源公司一次性支付***2020年4月4日至2021年2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3965.52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保源公司不服该仲裁结果,向本院提起了诉讼,***则未提起诉讼。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保源公司系于2017年1月17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十一、保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保源公司无须赔偿2020年4月4日至2021年2月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3965.52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入职保源公司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保源公司应向***支付2020年4月4日至2021年2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3965.52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原告广东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2020年4月4日至2021年2月2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3965.52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柯佳容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陈婉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