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80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石沙路******。
法定代表人:廖胜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上诉人广东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19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源公司上诉请求:保源公司无需赔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3965.52元。事实和理由:1.***入职时已填写了《员工入职登记表》。填写该表时,公司已将入职岗位、工资薪酬、入职时间、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内容清晰告知***,***是在知悉以上内容后才签署上述登记表,保源公司亦是按照该登记表所载明的内容安排***工作,向***支付工资报酬、购买社会保险。由于保源公司与***签署的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内容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双方亦按《员工入职登记表》内容实际履行,故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保源公司不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2.***入职时签署了入职承诺书,根据该承诺书的第2、3、11点之约定,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有责任在入职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在没有拿到劳动合同时,一直未告知公司。同时,双方约定本承诺书作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的承诺保证,与劳动合同具有同行法律效力。故为维护保源公司合法权益,现提起上诉。
***辩称,不同意保源公司的上诉请求。
保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保源公司无须赔偿2020年4月4日至2021年2月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3965.5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20年3月4日。
二、劳动者岗位:司机。
三、月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4000元,转正后月工资5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发放。穗劳人仲案[2021]3096号仲裁裁决书中已查明***银行流水显示入职次月开始每月实发工资均在4500元以上,故一审法院认定从入职次月开始保源公司已向***支付转正后工资。
四、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从早上8点半至下午5点半。
五、最后工作时间:2021年2月27日。
六、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保源公司主张及证据:***在入职时已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其司已清晰告知入职岗位、工资薪酬、入职时间、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内容,***是在知悉上述内容后才签署《员工入职登记表》,其司亦遵照《员工入职登记表》所记载的内容安排***工作以及支付工资薪酬、购买社会保险,故应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另其司以口头的方式通知过***签订劳动合同,但***签订合同后未交回给其司。为此,保源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员工入职登记表(载明***入职岗位司机、月薪5000元、试用期工资4000元、入职时间2020年3月4日);2、承诺书(载明“公司已明确告知本人相应的工作内容、条件、地点、地点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本人有责任与义务在入职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可随时解除或终止与本人的劳动关系;本承诺书作为本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的承诺保证,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内容,落款处有***的签名);3、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4、仲裁裁决书。经质证,***对证据1、2、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入职承诺书是保源公司要求其签署的,该承诺书上并没有公司的盖章,并非劳动合同。
***答辩:保源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通知过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是保源公司的义务,并非其义务。
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保源公司与***均确认***于2020年3月4日入职,最后工作至2021年2月27日。保源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交书面的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中一部分内容由***填写,一部分内容由保源公司审批填写,且审批的内容并未有证据证实***已知悉。此外,《入职登记表》中亦未记载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关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的规定,且《入职承诺书》明确载明双方需签订劳动合同,保源公司主张***签署的《入职登记表》、《承诺书》可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见,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并认定***入职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保源公司应自2020年3月4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2020年4月4日开始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至2021年2月27日,经核算,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53965.52元(5000元/月÷21.75天/月×19天+5000元/月×9个月+5000元/月÷21.75天/月×20天)
七、申请仲裁时间:2021年3月1日。
八、仲裁请求:1、保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二、保源公司支付2020年3月4日至2021年2月2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
九、仲裁结果:1、保源公司一次性支付***2020年4月4日至2021年2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3965.52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保源公司不服该仲裁结果,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则未提起诉讼。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保源公司系于2017年1月17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十一、保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同上。
一审法院认为,***入职保源公司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保源公司应向***支付2020年4月4日至2021年2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3965.52元。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东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20年4月4日至2021年2月2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3965.52元;二、驳回广东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保源公司是否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列举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以及双方可以自行约定的其他事项。保源公司主张双方所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该入职登记表缺乏劳动期限、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条件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应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要求保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保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冬梅
审判员 印 强
审判员 康玉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 晶
陈培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