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522民初3324号
原告:宁夏建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2715072091F。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宁夏隆德县人,公民身份号码:×××,住固原市隆德县。联系电话:150XX****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宁朔集团固原农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22228463490W。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原告宁夏建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被告宁夏宁朔集团固原农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夏建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建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4元,由原告宁夏建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