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4民终6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建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隆德县民政局。住所地:宁夏隆德县行政中心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宁夏建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隆德县民政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2023)宁0423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夏建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隆德县民政局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对隆德县第三敬老院项目进行监理,该监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监理合同约定签约监理酬金暂按施工中标价30771939.99元乘以1.8%计算为553895元,最终以竣工决算价乘以1.8%结算。虽然合同约定价款结算以最终竣工决算结算。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5.4条约定正常工作酬金在监理服务期满后七日内付清余款,2019年5月15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了工程资料移交手续,监理服务期满。2021年7月2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出《监理工作酬金申请支付联系单》,申请支付剩余监理费40000元,被上诉人签字盖印同意“资金到位后支付”。监理合同第6.2.2条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上诉人依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了监理及相关服务,案涉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工程款到位且已向施工单位予以支付,因此被上诉人隆德县民政局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资料移交证书》、《竣工移交证书》、《监理工作酬金申请支付联系单》等证据,已完成举证责任,案涉工程虽未进行最终结算,但责任不在上诉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2023)宁0423民初1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夏建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