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县教育体育局、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宁0425民初4号 原告:**县教育体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226010176966F。 负责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0662092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2,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固原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371504869XT。 法定代表人:**1,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2,宁夏古***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建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2715072091F。 法定代表人:**2。 委托诉讼代理人:**3。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县宁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5MA76CPC21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2,北京浩天(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县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教体局)与被告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宅公司)、宁夏固原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原设计院)、宁夏建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县宁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泰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除住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教体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住宅公司、固原设计院、建业公司、宁泰公司加固维修**县***全民健身中心楼体或赔偿加固费2000000元,并承担自2020年1月28日至加固维修完毕之日的逾期违约金258026.38元;2.要求依法撤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第5.2.2条的约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7.3条的约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第4.1.1条的约定;3.要求住宅公司、固原设计院、建业公司、宁泰公司赔偿勘察费19800元及设计费7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教体局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住宅公司、固原设计院、建业公司、宁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674016.57元(其中工程主体5968000元、附属工程1577500元、维修费28845元、拆除费688972元、鉴定费401000元、保险费4699.57元、保全费5000元)及违约金258026.38元,共计8932042.95元。事实和理由:**县***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发包方系**教体局,该项目位于**县***境内,规划用地27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设计为一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屋盖体系为梯形钢屋架结构。2018年9月,**教体局与固原设计院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根据损失程度和设计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实际损失1%的赔偿金。2018年11月,**教体局与固原设计院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约定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实际损失的1%。2019年5月15日,**教体局与建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监理人有过错造成发包人损失时,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结合酬金和概算投资额计算。2019年5月28日,**教体局与住宅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应于2020年1月28日竣工,质量应达到招标文件要求,逾期竣工应承担违约金,但不超过本合同价款的5%。2020年5月5日,**教体局与宁泰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教体局将附属工程(室外地坪及管网工程)发包给宁泰公司施工,施工期限两个月。上述合同后,全民健身工程由固原设计院完成勘察、设计,勘察场地现状底层为杂填土和黄土粉状土,层底埋深10.20-14.8米,设计基础为载体夯扩柱,柱长10-13米。2019年2月13日,宁夏施图建筑设计审查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住宅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开工建设,施工过程由建业公司进行监理。附属工程由宁泰公司施工,工程于2020年11月15日竣工,2021年1月19日进行了质量竣工验收备案,2021年5月28日,**县发改局会同财政等部门进行了行政验收。2021年9月中旬,***发生多次连续强降雨。9月21日,全民健身中心楼体A轴1-5轴之间出现不同程度裂缝,里外通透,室外地坪凹陷。**教体局聘请了***之源测绘科技公司对楼体进行沉降观测,确定原因为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所致。**教体局认为,固原设计院勘察内容不够详实,设计柱体长度不够,与土层埋深状况严重不符,且柱体长度一致,未能结合土层埋深设计不同的柱体长度,造成楼体不均匀沉降,其勘察和设计成果存在缺陷,应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住宅公司施工的楼体质量存在瑕疵,在工程交付后短期内就出现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业公司在工程施工中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致使工程未能实现正常使用的目的,应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宁泰公司实施的附属工程存在瑕疵,使雨水渗漏致使楼体下陷,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固原设计院、住宅公司、建业公司、宁泰公司应共同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住宅公司答辩意见为: 一、**教体局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教体局与各方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二、**教体局与住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住宅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并约定了工期、价款、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住宅公司按照约定进行施工,并于2020年1月19日经各方竣工验收合格。**教体局称,案涉工程出现地基沉降的原因系固原设计院的勘察内容不够详实,设计柱体长度不够,和土层埋深状况严重不符,且柱体长度一致,未能结合土层埋深设计不同的柱体长度造成的。住宅公司作为施工方,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承担责任。 三、宁夏研究院的鉴定意见所依据的事实错误,超出鉴定范围,**鉴定中心鉴定程序违法,遗漏重要事实,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住宅公司已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且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案涉工程出现地基沉降的原因并非施工不合格所致,故住宅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 固原设计院答辩意见为: 一、**教体局的起诉混淆法律关系,影响案件审理。 本案中,**教体局针对同一工程分别以住宅公司、固原设计院、建业公司、宁泰公司四个不同主体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但在**教体局与住宅公司、固原设计院、建业公司、宁泰公司之间,分别成立不同的法律关系,其与固原设计院成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关系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与住宅公司、宁泰公司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建业公司又成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关系。本案**教体局基于不同的事实与住宅公司、固原设计院、建业公司、宁泰公司订立了不同性质及内容的合同,每份合同所属法律关系不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达成条件及赔偿责任也不相同。 在前述法律关系明确,且均具有符合情形的四级案由情况下,简单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三级案由囊括了前述四种不同法律关系,并将其混为一谈一并起诉,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关于在案由横向体系上应当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选择适用个案案由的要求。 若按照**教体局的起诉,将四种不同合同关系、五份不同的合同事实在不符合法定条件前提下混淆审理,既导致本案案由无法界定,也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清及各个主体之间的责任认定。 二、对宁夏研究院及**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 1.对宁夏研究院鉴定意见的异议。 鉴定意见书有明显瑕疵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本案宁夏研究院作出的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及其内容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的要求,不能作为案件定案依据。 第一,鉴定意见未全面考虑、检测楼体不均匀沉降的原因,无法排除合理怀疑。鉴定结论应当全面考虑可能出现的原因并进行检验核实,排除合理怀疑,但宁夏研究院未尽到鉴定职责,采用低成本、少支出的处理方式将应鉴定的事项简单化、形式化,避重就轻,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第二,未依法对基桩进行鉴定检测。在楼体不均匀沉降鉴定中,桩长是否符合设计、桩基质量是否合格系关键问题,但宁夏研究院并未对桩基进行检查鉴定,而是根据设计图纸中设计预估长度作为鉴定依据,以所谓的“建筑图纸是施工的依据,具有客观性”为由拒绝履行其鉴定人责任,未对桩长信息进行核实,既不符合规范要求,也缺乏鉴定的客观性。在固原设计院明确提出异议后,其仍然以“建筑图纸是施工的依据,具有客观性。查阅施工、监理及桩基检测单位出具的《桩基检测验收报告》等资料显示,桩长均为12.7m,鉴定单位鉴定均基于12.7m桩长进行核算,符合鉴定的相关规定”为由敷衍,拒绝实际检测。上述有可能导致桩身倾覆、变形的工程指标,鉴定单位认为客观、真实而不需验证,对核心问题仅通过看图确认,有失鉴定公平性。 第三,未排除降雨及施工原因导致沉降的可能性。鉴定单位忽略了地基土持力层浸水会导致承载力降低的事实,忽略了未浸水部位没有发生湿陷变形的事实,就认定致损原因系载体夯扩桩桩端选择了杂填土作为桩端持力层,该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性。 第四,鉴定意见缺乏核心数据监测,不具备科学性。 如前所述,鉴定意见在缺乏多项核心数据及检测,鉴定单位既未对试桩试验的结果进行说明,亦未对桩长、桩垂直度、桩完整性、混凝土轻度进行现场检测,鉴定结论无科学性,且《建筑桩基技术规范》并未说明杂填土不能作为持力层。 第五,鉴定程序违规,检测标准选择及适用不客观。鉴定人员***提出鉴定检测方案,固原设计院当场表示对部分内容不同意,***答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鉴定方案。现场检测后,鉴定人在微信群中发布了调整后的鉴定检测方案,并未对固原设计院现场异议部分作出调整。固原设计院提出检测方案依据《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提高标准进行鉴定,不符合《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要求,但鉴定人仍然坚持采用《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作为检测依据,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且与《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互相矛盾。 2.对**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的异议。 **鉴定中心未按照委托要求范围作出鉴定,且部分事实认定错误。 第一,鉴定行为存在鉴非所托。委托鉴定内容为“对**县***全民健身中心楼体做出加固方案,根据加固方案对加固费用进行鉴定”,但**鉴定中心实质结论为拆除方案及拆除费用鉴定,存在明显的鉴非所托。 第二,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鉴定中心所依据事实主要为宁夏研究院《鉴定意见书》所认定内容,固原设计院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不客观、不科学,**鉴定中心在此基础上作出的鉴定意见显然也不客观、不科学。 施工工程资料分析2中“正式桩中未见单桩承载力检测记录不能明确单桩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与事实不符。该工程建设过程中,全部隐蔽工程及工程竣工均为验收合格。华岩公司检测结论为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不小于1000Kn,满足设计要求。 第三,重建建议及认定的拆除费用无依据。鉴定意见认定已施工的半数以上桩的桩长均不满足设计要求,加固施工作业面小、施工难度较大、费用高,因此加固修缮不经济。在没有具体半数以上桩加固设计方案的情况下,加固修缮的费用无法计算,也无从判定加固费用是否过高。拆除人工费市场价格120元/工日,产生垃圾为0.4m/㎡无定额依据,也无工程量计算依据。 三、固原设计院的勘察、设计不存在问题,楼体灾损与固原设计院无关。 法律明确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及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为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并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且在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而在本案中,固原设计院在勘察过程中,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履行了合同义务。五方责任主体在《地基基础分布工程验收记录》签字确认,本次验槽工作完成,说明五方责任主体均不认为固原设计院的勘察、设计存在问题。 四、楼体灾损的原因及各方责任。 鉴定意见中,提出部分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教体局存在过错,说明楼体不均匀沉降属于多因一果。 第一,鉴定意见载明,填充墙拉结筋设置不符合原设计要求、在墙长中部未增设构造柱,是造成楼体出现裂缝的间接原因。说明施工方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导致楼体裂缝。 第二,**教体局自认2021年9月中旬***发生多次连续强降雨,故楼体灾损与连续强降雨存在必然联系。鉴定意见也表明地表水下渗导致桩侧阻力失效,说明建筑物地基下沉非短时间形成的,必然是长期浸泡导致的。**教体局长期在恶劣天气情况下,未能对地表水下渗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疏于管理,未尽到维保义务,是导致沉降的直接原因。 第三,载体桩施工未按照设计要求及《载体桩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四,即使原岩土工程勘察错误,固原设计院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约定,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该约定对勘察成果不合格所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进行了约定,即由勘察人或其他有勘察资质的勘察人采取补救措施,故**教体局要求固原设计院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教体局的起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鉴定结论存在瑕疵,无法作为定案依据,请求驳回**教体局的起诉。 建业公司答辩意见为:根据宁夏研究院出具的鉴定结论,原岩土工程勘察错误是导致楼体不均匀沉降的直接原因,地表水下渗造成了不均匀沉降的加剧。建业公司既非岩土勘察单位,也非使用管护单位,故建业公司责任。建业公司认真履行职责,就有关问题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将施工管理情况向**教体局进行了报告,**教体局在《监理业务手册》也载明监理能严格履行合同,无违约情况。综上,请驳回**教体局的诉讼请求。 宁泰公司答辩意见为:宁泰公司施工的附属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楼体沉降与宁泰公司无关,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教体局与固原设计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将**县***全民健身中心工程设计发包给固原设计院完成,固原设计院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设计费用70000元。同时约定,由于固原设计院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应根据损失的严重程度和设计责任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2018年11月,**教体局与固原设计院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将拟建的**县***全民健身中心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交由固原设计院完成,固原设计院向**教体局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勘察费用总价为19800元。同时约定,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固原设计院应根据损失程度向**教体局支付赔偿金。2019年5月15日,**教体局与建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将**县***全民健身中心项目交由建业公司监理,监理费用为61926元。2019年5月28日,**教体局与住宅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县***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发包给住宅公司施工,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工程价款为5160527.5元,工程范围为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的土建、水、暖、电、室外工程。2020年4月27日,**教体局与宁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县***全民健身中心附属工程发包给宁泰公司施工,工程范围为施工图纸设计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工程价款为1225560.37元,最终结算价以工程决算价的1.2%计算。上述合同签订后,固原设计院完成了勘察、设计工作,住宅公司完成了**县***全民健身中心项目的施工,建业公司完成了监理工作,宁泰公司完成了附属工程的施工,上述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21年9月,**县***发生多次连续强降雨。9月21日,全民健身中心楼体出现不均匀沉降、墙体不同程度裂缝、室外地坪凹陷。依**教体局申请,本院委托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研究院)、陕西**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分别对楼体不均匀沉降的原因、加固方案及费用进行司法鉴定。经宁夏研究院鉴定,楼体不均匀沉降的原因为:1.一层填充墙(1/2)/(2/A)-B、(2/A)/(1/2)-3拉结筋设置不符合原设计要求、二层填充墙A/1-2、A/2-3、A/5-6、A/6-7在墙长中部未增设构造柱,是造成楼体出现裂缝的间接原因;2.载体夯扩桩桩端选择杂填土作为桩端持力层,桩端阻力低、变形大,不符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3.3.3条第5款规定3.沉降变形较大区域桩侧岩土受地表水下渗影响,桩侧岩土强度低,桩周土体沉陷严重,桩侧阻力失效,桩基承载力不满足荷载要求,综合导致楼体在该处下沉量最大;4.原地勘报告中“杂填土层底埋深10.2-14.8m,土质较杂,力学性质差”,基础方案建议中要求“以黄土状粉土为载体桩的持力层,桩身穿透湿陷性土层,有效桩长10-13m”,经本次鉴定,场地杂填土最大埋深25.2m,建筑1轴基桩桩端持力层为黄土状粉土,其他轴线基桩桩端持力层均为杂填土,原勘察报告中杂填土揭露深度与现场地质条件不符。原岩土工程勘察错误是导致楼体不均匀沉降的直接原因,地表水下渗造成了不均匀沉降的加剧。经**鉴定中心鉴定,案涉工程在加固修缮技术和经济上不可行,建议拆除重建,拆除费用为688972元,整体项目拆除费残值为467756.9元。 同时查明,**县***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工程款结算价为5645338.97元,竣工决算总造价为5968041.97元(含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测绘费、招标代理费等)。附属工程结算价款为1519295.82元,竣工决算总造价为1577470.82元(含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测绘费、招标代理费等)。全民健身中心楼体发生灾损后,**教体局委托他人进行了防护、排水等减损措施,支出维修费28845元。**教体局已支付住宅公司工程款4407753元,剩余1237585.97元未支付。 再查明,**教体局支付宁夏研究院、**鉴定中心鉴定费共计401000元,申请财产保全已支付申请费5000元、保单保险费4699.57元。固原设计院支付**鉴定中心鉴定人出庭费7000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教体局提交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评审报告》《决算评审报告》《工程承包合同》、增值税发票、支付凭证及本院依**教体局申请委托宁夏研究院、**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本案案由是否恰当及**教体局能否一并提起诉讼;二是本次灾损的损失数额;三是参建各方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比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教体局分别与参建各方签订了不同内容、性质的合同,并形成了多个不同法律关系,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本案应按照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列的四个案由,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本案因楼体灾损导致诉讼,与参建各方均有利害关系,参建各方系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故**教体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住宅公司及固原设计院关于该部分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全民健身中心楼体不均匀沉降,墙面裂缝、变形严重。经**鉴定中心鉴定,该工程在加固修缮技术和经济上不可行,建议拆除重建。因此,全民健身中心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的总造价、拆除费用应计入损失数额。全民健身中心楼体发生灾损后,**教体局委托他人进行了防护、排水等减损措施,支出维修费28845元,该费用应计入损失数额。经计算,**教体局的经济损失为主体工程5968000元、附属工程1577470.82元、维修费28845元、拆除费688972元,扣减拆除后的残值467756.9元,共计7795530.92元。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教体局与固原设计院之间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法有效,固原设计院应提供准确的勘察资料,但其提供的勘察报告中杂填土揭露深度与现场地质条件不符,导致楼体发生不均匀沉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岩土工程勘察错误是导致楼体不均匀沉降的直接原因,本院确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较为合理,即5456871.64元。**教体局与住宅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住宅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但其并未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在部分填充墙设置拉结筋或增设构造柱,间接导致墙体出现裂缝,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住宅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较为合理,即1559106.18元。扣除**教体局未支付的工程款1237585.97元,住宅公司还应赔偿321520.21元。**教体局与建业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法有效,建业公司应全面履行监理义务,发现住宅公司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后,并未监督其进行整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其违约情形,本院确定其承担5%的赔偿责任较为合理,即389776.55元。**教体局与宁泰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地表水下渗造成楼体不均匀沉降加剧,其作为附属工程的施工方,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确定其承担5%的赔偿责任较为合理,即389776.55元。因**教体局已主张赔偿经济损失,故其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对于本案产生的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401000元、鉴定人出庭费7000元,亦应按照上述责任比例负担。 综上,**教体局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六条、第八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县教育体育局经济损失321520.21元、支付原告**县教育体育局鉴定费80200元、申请费1000元,共计402720.21元; 二、被告宁夏固原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县教育体育局经济损失5456871.64元、支付原告**县教育体育局鉴定费280700元、申请费3500元,共计5741071.64元; 三、被告宁夏建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县教育体育局经济损失389776.55元、支付原告**县教育体育局鉴定费20050元、申请费250元,共计410076.55元; 四、被告**县宁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县教育体育局经济损失389776.55元、支付原告**县教育体育局鉴定费20050元、申请费250元,共计410076.55元; 五、被告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建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县宁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支付被告宁夏固原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鉴定人出庭费1400元、350元、350元; 六、**县***全民健身中心主体及附属设施拆除后残值归原告**县教育体育局所有; 七、驳回原告**县教育体育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履行内容的判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324元,原告**县教育体育局负担7956元,被告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274元,被告宁夏固原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46458元,被告宁夏建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3318元,被告**县宁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