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广行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元市天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苴国路绿茵新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白驿镇。
上诉人广元市天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元市天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元市天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元市天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