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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天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元市人社局工伤认定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广行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元市天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苴国路绿茵新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白驿镇。 上诉人广元市天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元市天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元市天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元市天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