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8民终2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菲客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广电中心南侧)恒昌如意湖畔4-2-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6A3QY3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元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万源碧水云天小区2单元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59507963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9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原审被告:***,女,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原审被告:***,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上诉人四川菲客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元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0802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核实,原审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11月18日上诉人向本院递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书,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情况不符合免交诉讼费的情形,于2021年12月31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收到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菲客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