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01民初字第2884号
原告***。
被告天津市园林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山西路141号4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园林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协商解决,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