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兴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05民初3143号
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8095866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枫林路*****号。
法定代表人:忻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帅,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兴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7007144420)。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中山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兴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姚薇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