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鼎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罗某某、深圳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5民初6660号 原告:罗某,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某市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