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鲁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历民初字第1073号 原告山东鲁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东钢铁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鲁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被告***,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山东鲁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鲁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鲁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