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6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历民初字第1074号
原告山东鲁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全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东钢铁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鲁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被告**,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山东鲁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鲁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鲁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阴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吕纯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