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5财保145号
申请人:重庆和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中路111-1-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88846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盈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新市街道寿乡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5171936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和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盈进工贸有限公司在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公司(账号XXXXXX)的存款35万元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自愿以其共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X街道X路X号不动产权证号为渝(2018)大足区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房屋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和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和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