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育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育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明镜糖堂教育研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2604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育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26号A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3LR1K。
法定代表人:高灵芝。
委托执行代理人:练鹏,广东锦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郑冠贤,广东锦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明镜糖堂教育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洲村里广路37号B座首层及2楼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W97G3B。
法定代表人:苏真。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育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明镜糖堂教育研究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6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装修报酬110000元及以此为本金自2020年5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518.4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执行,预估执行费1572.78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无执行得款,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彭建华
执行员  陈朝辉
执行员  陈铸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