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育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金宏茂建材有限公司、广东育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14682号
原告:珠海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鼎金峰中路坑仔8号之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UOD。
法定代表人:黄伟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蒋田兵,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秋平,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育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26号A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R1K。
法定代表人:高灵芝。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育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1元,由原告珠海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龙影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