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育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育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明镜糖堂教育研究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644号
原告:广东育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3LR1K。
法定代表人: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冠贤,广东锦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鹏,广东锦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明镜糖堂教育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及2楼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W97G3B。
法定代表人:苏某1。
原告广东育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泓公司)与被告广东明镜糖堂教育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镜糖堂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冠贤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苏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报酬11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装修报酬的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11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千分之一标准自2020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与被告签订《佛山市丽新糖堂教育学校装修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安排施工工人进场施工,而后原告应被告要求于2020年3月16日签订《工程退款协议》,双方约定原告暂停施工并退场且合同终止,同时,该《工程退款协议》中双方确认原告已完工装修承揽报酬为260000元,被告应于2020年5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260000元,若被告未按以上约定付款,则按迟延支付金额的1‰每日计取违约金。而后,经原告催促,被告于2020年5月9日、10日分两次向原告支付了装修报酬150000元,而其余110000元被告至今未予支付。据此,被告的逾期履行违反《工程退款协议》的约定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应依约支付装修报酬差额110000元及承担上述违约金。
被告辩称,装修工程合同的施工地址经营主体并非被告,当时被告尚未成立,当时经营的主体是佛山市韵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是邹丽霞。被告与原告签订装修合同时是约定原告代为垫付工程款完成装修。确认双方签订退场协议后被告已支付15万元。原告退场时后没有支付款项给打拆人员的款项及现场淤泥清理费用,故被告认为原告并没有垫付款项,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
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经审查,本院确认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的真实性。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1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苏某1作为乙方(承租方)与邹丽霞作为甲方(出租方)签订《物业出租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里水镇新兴路96号使用权租给乙方,乙方承租的项目名称为:里水镇新兴路96号南面一栋及二栋,独用土地面积2350平方,租赁期限20年,即从2019年12月1日至2039年11月30日止,乙方的经营项目为幼儿园、教育城、早教托育等项目,租金为每月120000元,租金每两年递增10%。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作为发包方(甲方)与原告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佛山市丽新糖堂教育学校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佛山市丽新糖堂教育学校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工程为固定单价方式,工程承包范围:双方商定采取单价固定,按质按量结算的承包方式,合同含税暂定总金额为1727848元,开工日期2019年12月25日,竣工日期2020年4月30日;乙方组织人员、材料和设备进场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518354.40元作为首付款,即2020年2月21日前支付;经双方确认完成工程量80%时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即345569.60元;竣工验收一个月后付47%即812088.56元,一年保修期满付清余额3%即51835.44元等。
原、被告签订的《幼儿园项目报价》显示项目报价合计金额为1877820元。
2020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工程退场协议》,双方就佛山市丽新糖堂教育学校装修工程进行结算,因受新冠疫情影响,甲方要求该工程暂停施工,乙方退场,双方就合同终止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工程暂停施工,乙方退场,双方确认此前已完工程造价为260000元,甲方于2020年5月1日前向乙方支付260000元。若甲方未按以上约定付款,则甲方须另外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给乙方,此违约金按延迟支付金额的1‰每日计取。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耿荣作为乙方代表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苏某1作为甲方代表在协议落款处签名并捺印予以确认。诉讼中,原、被告均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共计15万元。
2021年1月10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被告于2019年10月2日核准登记成立。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签订的《佛山市丽新糖堂教育学校装修工程合同》及《工程退场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在《工程退场协议》中确认涉案工程已完工部分的造价为260000元,被告应于2020年5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该款项。原、被告在诉讼中均确认被告直至庭审之日仅向原告支付了150000元,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装修报酬余款1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没有向涉案工程的打拆人员支付款项,也没有垫付现场淤泥的清理费用,故不同意向原告支付涉案的款项,但被告未能就其上述主张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由于被告存在逾期付款的行为,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了除资金占用损失外的其他损失,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应以11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予原告。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明镜糖堂教育研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装修报酬110000元及以此为本金自2020年5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予广东育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广东育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18.40元,(广东育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明镜糖堂教育研究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广东育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俊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