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7399号之一
原告:江苏润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戴王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32496769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鑫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银杏东路88号18-1、2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330827852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润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鑫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受理。2022年10月14日,原告江苏润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润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润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吕 兵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