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润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常熟航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6150号 原告:江苏润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戴王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32496769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熟航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董***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20EH046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润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航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润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