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4民初661号
原告:庆阳星河众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噶怒***阳市合水县西华池镇华市村***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庆阳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宁镇新区福邸2期2幢1**106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庆阳星河众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庆阳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庆阳星河众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庆阳星河众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庆阳星河众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96元,由庆阳星河众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