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283号
原告:***滑油(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上海华谊集团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滑油(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谊集团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滑油(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滑油(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